公司章程

 

條次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修正原因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得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為其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名額二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二至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得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為其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名額二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修改董監人數

第十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以相同方式互推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增加互推副董事長

第十七條之一: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惟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惟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增加書面行使表決權

第廿一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增加發放對象

第廿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章程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三日。

本章程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本章程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

本章程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本章程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本章程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本章程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

本章程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本章程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本章程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章程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

本章程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章程第十四次修訂於中國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章程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章程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三日。

本章程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本章程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

本章程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本章程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本章程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本章程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

本章程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本章程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本章程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章程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

本章程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章程第十四次修訂於中國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增訂修正日期